合宪性解释还能弥补我国合宪性审查体制的制度性缺漏。
我们可以在其后的发展中明显地看到这种变化。[4] Jean Gicquel, Conseil constitutionnel : quelle réforme possible ? , Cahier français N. 332. (2e trimester 2006) p. 64. [5] François Saint-Bonnet, Avant le droit constitutionnel, Droits, No. 32, 2000, p. 19. [6] Didier Maus, Les origins : avant 1958, limpossible contrôle de constitutionalité, dans le conseil constitutionnel, La documentaire Française, Paris, 2007. pp. 16-17. [7]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39页。
另一方面我们有一个外围的法国,比如西部,中央高原一部分地方,罗纳-阿尔卑斯山大区,洛兰大区,弗朗什-孔泰大区。在重新进行的制宪会议选举中,左翼人民阵线三党还是占据了绝对多数。他随即辞职以示负责,并于一年后黯然离世。究其原因,除了因为反复的革命使得政权特别短命以外,根据宪法学者莫斯的研究,对于19世纪的法国主流共和主义意识形态来说,这种机构还是过于超前了。不同于美国宪政体制的自由主义价值取向,法国的违宪审查体制总是随着主流的政治形态变化而变化,且始终处于两种政治意识形态博弈之间。
[37]早在1959年,法国学生联合会就指责当年政府预算中高等教育没有得到足够重视,但戴高乐却没有理会他们的诉求。但这个过程也是渐进的,在19世纪末,即便是在著名的艾斯曼(Adhémar Esmein)《法国宪法与比较宪法学基础》一书中,违宪审查的问题也几乎没有涉及到。这可以视为法院是基于保护未成年非婚生子女权益的目的,依据宪法第49条而对民法通则诉讼时效条款的合宪性解释。
本文主要是通过对法院实践的整理,描述了合宪性解释方法在我国司法审判中的客观存在,并略带论证了其必然性。[54]1994年原告等人编写《新编高等数学题解》一书出版发行。[79]参见陈运生:《宪法判断的效力》,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70页,注1。法院审理认为,汪某与宋某于上世纪50年代结婚,双方形成了婚姻关系,虽经他人调解分居,但未经法律规定的民政部门或法院解除婚姻关系,其婚姻关系一直存在。
由于它是在法律的文义范围内进行选择,不涉及法律漏洞填补,虽然在制度层面当事人不能以宪法为据提出主张,却可以以法院的解释不符合立法目的,而主张此种解释为适用法律错误,并以此为由提出上诉或者申请再审,上诉审法院当然也可以此为由进行改判。[68]从理论上说,立法机关制定法律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据,法官造法又怎能脱逸于宪法之外?[69] 合宪性解释的功能,就在于它是将个案正义的判断问题,在技术层面转换为法律在适用上是否与宪法相冲突的问题。
民法领域内这种目的论扩张或者限缩的案例甚多,如将婚姻法第29条的未成年的弟、妹扩张到成年的弟、妹,[26]将婚姻法第34条规定的法定条件下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扩张到男方不得提出解除无效婚姻的请求,[27]将婚姻法第38条规定的探视权由离婚后行使扩张到非婚的母亲亦可行使,[28]将继承法第10条规定的婚生子女扩张到包括通过人工授精生育的子女,[29]将民法通则第13条上的精神病人扩张到植物人。这类看法既妨碍了对违宪问题的学术研究,也不利于违宪审查体制的具体操作。诉诸宪法毕竟要优于诉诸公平正义的抽象观念。[10]阎伟、喻立系再婚夫妻,婚前各自育有子女。
摘要: 我国法院尽管不以宪法作为直接的裁判依据,但法院对个案正义的追求还是为合宪性解释提供了相当大的存在空间。法律规范越具体,就越容易导致在具体个案适用中的不公,越容易发生违宪疑虑,解释者因此需要依据宪法对具体规范予以续造或者选择不通常的解释。由于个案的发生是不确定的,所以法律的适用违宪也存在或然性,既无法未雨绸缪于前,也不能亡羊补牢于后。合宪性解释不是学者的偶然发现,[58]而是司法过程的必然之理,它本来就存在于我国司法实践当中。
[57] 五、合宪性解释的内在必然 虽然在制度层面的动力有所不足,但我国法院依然有着合宪性解释的诸多实践,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合宪性解释乃是司法过程的内在要求,有其存在的必然。[70]参见雷磊:《法教义学的基本立场》,《中外法学》2015年第1期,第210页。
[88]参见[德]康德拉·黑塞:《联邦德国宪法纲要》,李辉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56页。这虽然可能难以勾勒出我国法院合宪性解释实践的全貌,但或可从中窥见一斑。
[61]See Frederick Schauer, Thinking Like a Lawyer: A New Introduction to Legal Reasoning,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9, p.27. [62]如果法律不足以完成正义地解决法律问题的任务,即可认为是需要加以补充的。[德]斯特凡·科里奥特:《对法律的合宪性解释:正当的解释规则抑或对立法者的不当监督》,田伟译,《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3期,第10页。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布的两项司法解释涉及对户的界定。那种认为要将合宪性解释的原则与具体方法从外国引入我国司法实践,推动法官予以接纳的想法,[59]或许是对司法实践中的智慧作了过低的估计,也没有全面把握我国司法裁判的实情。不过,在我国宪法体制下,法院对法律并无司法审查权,即便有法律在具体适用时出现了违宪疑虑,法院从理论上说也没有对法律予以保全的余地,因此这种区分对于我国实践来说似无多大借鉴意义。二是沈某与宋某的后婚持续了40年,直至宋某去世。
这是民法、刑法的不同属性使然。[73]由于存在这种不同,有学说主张将后者从合宪性解释中区分出来,称其为基于宪法的解释。
本案中,法院判定在特殊情形下可认定自然人之间亦存在劳动关系,法官阐明的理由是,从劳动法律的立法价值和目的来看,确立蒋丽与刘涛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能更好、更快地维护蒋丽的合法权益。[40]将物权法第230条上的债务人的动产解释为,既包括债务人所有的动产,也包括债务人合法占有的动产。
宪法并没有把婚姻保护降格为保护一张‘结婚证,[52]当事人稳定持久的共同生活也是受宪法保护的价值。[6]这似乎是过高地估计了学说的能力,而贬低了实践中的司法智慧。
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受国家的保护。即便数种解释都在法律的文义之内,它们也未必有着相同的分量。这种可塑性给了合宪性解释一定的弹性,使其可以在相当程度上淡化我国合宪性审查体制的制度性缺漏。这里再举一个劳动法上的案例来说明这种合宪法律续造。
案例2是刑法案件,虽无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但法院在判决中却也求助于社会公正概念。因此,即便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之际尽到了最高的审慎,也很难防止适用违宪的发生。
[33]参见郑尚元、李海明、扈春海:《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4页。[12]2005年11月13日,韩维等四人窜至何亚东、张和平二人的合租房进行抢劫,被判定构成入户抢劫罪。
这两类规范之于基本权利保护也有不同的意义,例如,强制性规范多涉及基本权利的干涉,而任意性规范则多涉及基本权利的保护不足。诚然,我国宪法体制下的法院没有违宪审查权,但这并不意味着法院不能在司法过程中进行合宪性解释。
[54]王东生等诉长沙交通学院超合理使用限度翻印其作品供教学使用侵犯著作权案,见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第28辑,时事出版社1999年版,第216页。[78]前引[3],王锴文,第57页。See Henry C. Black, Handbook on the Construction and Interpretation of the Laws, West Publishing Co.,1911, p.113. [65]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5条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本节先讨论文义转换型的合宪性解释,下节阐述择一适用型。
裁判结果是否公平,这在多数情况下是一个法感的问题,法官不能仅仅以某种结果较为公平而要求别人也接受这种结果,裁判结果的公平不能成为如何裁判的理由。2002年10月,牟萍生下王德钦。
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因此,此种类型的合宪性解释没有制度层面的保障,全靠法官本人的正义观。
或许只有经过本土实践的检验,作为舶来品的合宪性解释理论才会落地生根并健康生长。可以想见,如果宪法学理论对这些宪法解释问题不能形成较为具体的意见,则很难为法院的合宪性解释提供学理上的支撑。